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组织: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规范落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党员党性意识,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提升。现将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青山湖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文件

    临委组〔2016〕4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

    通 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省市有关驻临机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规范落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党员党性意识,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提升,现就进一步规范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市属各基层党组织及全体党员。活动日还可根据活动内容,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规范内容

    (一)规范活动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和省市有关驻临机构党组织要督促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发挥主体作用,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实施办法》(临委组〔2015〕5号)文件规定的八项活动内容,认真制定活动日年度计划,明确每月活动主题,实行每季活动评议,确保统一部署、层层推动、步步落实。

    各基层党组织在组织活动时,要运用制度加技术的思维,对党员参加固定活动日、过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数据留痕,记实管理,量分公示;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活动情况上报上级党委;镇(街道)及机关单位党组织每月月底前将《党员固定日活动情况统计表》上报组织部组织科。

    (二)严格考核

    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和省市有关驻临机构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建报表和抓基层党建责任清单,作为每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与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挂钩。市委组织部进行随机督查,对未开展活动或活动开展不规范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量化扣分。同时,把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五星级管理和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作为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民主评议党员、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

    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年度为单位,结合党员底线管理,对党员参加固定活动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党员的年龄、从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特点,分三类开展:

    1.年老体弱党员:指年满70周岁,或长期病休无活动能力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党组织同意后可不参加固定活动日活动,党组织要以适当形式向这部分党员通报活动情况。

    2.流动党员:特指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流出临安市域外的党员。支部对流动党员要实行“三个一”管理,即健全一份档案,对其流出时间、去向、从事职业、联系方式及参加活动进行登记,形成一人一档;落实一名专人结对,及时联系、了解和掌握流动党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负责流动党员档案的记载;建立一个学习平台,可通过建立短信群、微信群等形式,及时将党课教材、学习资料传达到每名流动党员,并适时通报党组织重大事项。流动党员每年返乡参加固定日活动不得少于2次。流入地有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的党组织生活,每年不得少于6次;流入地未建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可通过落实“七个一”进行活动补课,即:向所在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主动与联系人进行一次交心谈话,为家乡办一件好事实事,领办一个微心愿,参加一次志愿者活动,促家乡发展献一条计策,利用返乡之际联系走访一批群众,每完成一项可视作参加活动一次。流动党员返乡参加固定日活动不足2次,或参加返乡固定活动日、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和落实补课行动等三类活动累计不足8次的,可认定为警示党员;连续6个月未参加活动的,可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3.普通党员:指除年老体弱党员和流动党员外的其他党员。每月按时参加固定活动日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的,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无故不参加活动1次、或累计未参加活动2次的,由所在党组织书记谈话提醒,限期整改;累计未参加活动4次以上的,可认定为警示党员;连续6个月未参加活动的,可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各镇(街道)、机关单位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警示党员的跟踪了解,加大教育帮扶力度,通过举办学习会等形式引导和帮助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未改正的,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警示党员和不合格党员严格按照《临安市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临委组〔2013〕38号)进行组织处置,相关处置情况在党务公开栏公布。

    三、纪律要求

    1.固定日时间不得随意调整。各基层党组织不得无故调整固定活动日时间,确有困难无法开展活动的,须提前5天报上级党委批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在固定日当天开展活动的,所在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和年度“双评”均不能评为优秀。

    2.固定日活动不得流于形式。除流动党员和年老体弱特殊党员外,原则上各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参与率均不得低于80%,且每次活动时间不宜过短;各基层党组织不能以个别支部参加代替所有党组织参加,不能以个别党员或志愿者参与代替全体党员参与;镇(街道)安排驻村干部统一下村参加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并做好指导监督,同时,每月集中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党组织、党员开展或参与活动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为无故不组织活动、无故缺席活动。

    3.固定日内容不得偏离主题。各基层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性教育、党群互动和志愿服务等内容,突出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为主题,把牢活动主方向;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务工补贴或补助,更不能借活动名义搞吃喝玩乐或变相旅游等。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

    2016年1月27日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印发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沈晔   添加日期: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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