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疏通党员“出口”、纯洁党员队伍、健康党的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通知》(临委组〔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青山湖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印发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文件 临委组〔2016〕5号 ★ 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省市有关驻临机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党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以及中组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组〔201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从严规范我市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政治责任 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疏通党员“出口”、纯洁党员队伍、健康党的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对畅通党员“出口”机制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我市也于2013年出台了《临安市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并通过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内民主评议等制度,党员“出口”机制得到逐步健全。但是,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工作不平衡、“评不出、通不过、出不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亟需解决。各级党组织必须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效果导向,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努力建设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标准、敢于担当,增强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立足教育,把帮扶转化放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出口”倒逼作用;要把握政策,保证认定准确、处置恰当、推进有序;要注重效果,把不合格党员处置与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及整顿软弱落后基层党组织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互促共进。 二、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完善组织处置方式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根据其表现和认错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同时,我市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细化明确为十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作为党员管理的“十条红线”(附件1),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对触碰“十条红线”的,所在党组织要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提交党员大会表决确定相应的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意愿、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规定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切实增强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结合中央、省和杭州市的有关文件以及《临安市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规定要求,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步认定。支委会提出拟处置意见,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下同)初审。 2、调查核实。基层党委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等2名以上正式党员,会同所在党支部调查拟处置对象的具体表现和评定过程,当面听取党员本人意见。 3、上级预审。基层党委根据党支部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和有关证明进行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还须填写《拟除名(劝退)党员预审表》(附件2),并报市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意见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4、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后,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调查核实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按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会前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不能到会的可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对拒不在处置决议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党支部在处置决议上注明。 5、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集体讨论、逐一表决后,再进行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将审批意见填入《除名(劝退)党员审批表》(附件3),再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对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或宗教宗族宗派问题严重、所在党支部软弱落后的,基层党委要派员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处置决定。基层党委在启动直接核查处置程序时,需提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应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认真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四、着力抓好不合格党员的帮扶转化工作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加强教育帮扶。除丧失信仰、表现极差或影响恶劣外,对认错态度良好、表示愿意改正的,一般都要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2、落实帮教举措。限期改正期间,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与其结对,提出改正方案,落实帮扶措施。有条件的,可由其入党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参与结对帮扶。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基层党委审批。对所在党支部没有能力开展教育帮扶转化以及由基层党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的,基层党委要建立教育帮扶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迁入,进行集中帮扶教育转化。 3、做好思想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委要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进行约谈回访,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与人文关怀,使其真正接受组织决定。 五、妥善把握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在严格执行处置程序的同时,要妥善把握以下几种情形: 1、对因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等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或在流入地自觉亮明身份、参加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要综合考虑其一贯思想作风和工作表现,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对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经个人申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不列入评议对象,不能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3、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要按规定通报同级纪检机关。 4、对列为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后1年内不得作为评优评先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纪律 1、严格落实责任。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委要同步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坚持标准、从严把关,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各党支部要负起直接责任,规范操作程序,保证处置工作客观公正。 2、健全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加强部门协同,定期开展督促检查,营造从严管理党员的浓厚氛围。要探索试行记实管理办法,对被劝退、除名的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集中统一保管。要通过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倒逼推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健全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内统计、组织生活会,定期开展流动党员查找排摸和登记分析,及时掌握去向,了解现实表现,夯实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础。 3、强化责任追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严肃处置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的,视情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 2016年2月15日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1: 党员管理“十条红线”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三不党员”,即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3.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或因工作失职,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中故意阻挠,造成不良影响的; 5.思想作风不正派,长期搞不团结的; 6.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参与无理上访,或为无理上访提供资金、交通便利的; 7.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群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恶意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产生恶劣影响的; 9.信仰宗教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为封建迷信组织等提供信息、资金、场所,经教育不改的; 10.道德败坏,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党员形象不佳的和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的行为。 附件2: 拟除名(劝退)党员预审表 姓 名 | | 性别 | | 籍贯 | | 民族 | | 所在 党组织 | | 身份 证号 | | 文化 程度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入党时间 | | 处置原因及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委组织部 预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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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组织部备案,一份存入党员档案。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制 附件3: 除名(劝退)党员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 籍贯 | | 民族 | | 所在 党组织 | | 身份 证号 | | 文化 程度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入党时间 | | 处置情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党委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委组织部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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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组织部备案,一份存入党员档案。 中共临安市委组织部制 |